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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绪论主要涉及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性质、地位与作用,以及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旨在介绍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学习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学习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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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主体、调整对象、形成方式、规则性质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它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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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法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学习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前置基础课程。国际法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生活及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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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认识和运用国际法,必须从国际法的渊源入手,它是解决国际争端所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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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认识和运用国际法,必须从国际法的渊源入手,它是解决国际争端所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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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等。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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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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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实践上主要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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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要包括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观点。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效力上是平行的,国际法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协调论认为国际法、国内法两个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相互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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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主要涉及国家采取何种方式在国内实施国际法,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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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适用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宪法至今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这几种情况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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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构成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基础。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和平共处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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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它是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的强行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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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民族自决、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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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区别于法律其他学科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理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关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要涉及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权、国家和政府承认及继承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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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家的基本要素与基本权利
国家是由居住在确定的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常住人口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按照其结构形式,国家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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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国家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它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国家行为及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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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国际法上的承认
当国际社会产生新国家或一国内部由于政府变更产生新政府时,发生国际法上的承认。它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事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实践中国际法上的承认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逆转,但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取承认,对前任政府的承认就自动终止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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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依据继承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是国家继承。国家继承主要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和国家债务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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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国际组织法规定国际组织本身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确定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与表决规则等。联合国是当今最具普遍性、最具影响力和最大的国际组织,构成国际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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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有若干彼此相似或相同的基本表现形态和规章制度,形成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的章程、法律地位、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与表决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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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国际组织,本身拥有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六大主要机关,而且还与十九个专门性国际组织建立工作联系,使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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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在规范国家之间相互之间关系的同时,也涉及与之相关的一国与其本国国民、外国国民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人的国籍制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待遇原则、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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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个人的国籍制度
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国籍法属于各国国内法,各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规定不同,产生国籍的积极和消极冲突。为了解决国籍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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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主要涉及外国人与所在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外国人应当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入境、出境和居留管理规定;外国人应当享有一定的待遇;外国人受到国籍国的外交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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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引渡与庇护
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处于本国领土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和处罚的行为。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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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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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传统国际法律责任
传统国际法律责任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情况而解除。国际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限制主权、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和道歉、保证不再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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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责任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方面。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创立了“双罚原则”,即对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国际环保和外层空间领域,国际法主体须对其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将国际责任从传统的过错责任提升到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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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家领土法
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国家领土法的内容包括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及其限制、边界和边境制度以及南极和北极的相关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本章的学习难点是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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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领土构成及各部分法律制度
领土的构成,以及领土各个构成部分相应的法律制度,此外,还有边界和边境制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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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领土主权的取得与限制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领土的取得方式,现代国际法中变更领土的方式,还有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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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国际法上特殊的空间
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北极和南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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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客体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制度、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其中学习的重难点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8大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其相应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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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各部分制度
关于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各水域部分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别是领海的法律地位,国家在领海中的管辖权以及无害通过制度,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制度,公海自由及公海的管辖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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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利
有关海洋底土的划分及及沿海国的权利,特别是大陆架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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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适用于群岛国,属于其国家主权范围的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以及过境通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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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空间法
本章要学习的空间法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空间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空间法可以分为两部分:空气空间法或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发展是在20世纪初发明了飞机之后,一些列航空国际协定产生,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确立;20世纪下半叶,有关航空安全的国际立法取得很大发展,国际航空立法进入了新的活跃期;进入21世纪,国际航空出现了从重视外延增长到强调内涵提升、从关注航线规模到聚焦航线安全的新变化和新发展。 二战后,空间科学技术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联合国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的宣言和决议,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条约,于是国际法的另一新分支——外层空间法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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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空气空间法
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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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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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条约法
本章的内容主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法律文本展开。《条约法公约》本身也是“条约”,只对成员国有效,而不是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条约法”。 然而,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因此,公约实际上具有国际法领域“基本法”的效力。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失效、终止等内容,对于我们站在国家对外交往与国际组织运行层面上,了解条约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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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条约的缔结、保留与生效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三个问题:第一,有权代表国家参加条约缔结的国内机构有哪些,以及缔结条约都有哪些程序?第二,条约缔结过程中,是否所有缔约方都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国家对条约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不赞成,该如何处理?第三,条约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其生效的规定是怎样的?本节应结合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我国国家机关在缔结条约中的全权证书、议定约文、认证约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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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条约遵守、适用与解释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1.成员国是否应遵守条约?应如何遵守?条约什么时候、在什么空间内适用一国?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何?3.不同的条约发生冲突,应怎样适用?虽然国际法缺乏法院强制力,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利益、声誉、制裁等的衡量。但自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际法治程度的提高,以及条约法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在很多国际司法机构,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的政治化特征已经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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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条约的当事方在条约缔结后的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称为条约的修订。条约法公约将条约的修订分为两种:修正与修改。本节涉及两个主要问题:1.如果部分成员对条约作出修正,对于未参加修正协定的国家效力如何?对于参加修正后的条约国家,其与未参加修正条约的原缔约国的关系如何?2.何种类型的多边条约,部分成员可以就条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条约修改后,其对成员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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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条约的失效、终止及停止执行
本节介绍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执行的事由。条约无效的事由包括缔约能力的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错误、欺诈、贿赂、武力威胁等),违法强行法等。条约终止的事由,重点掌握废止或退出条约、重大违约、情势变更、违反强行法、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等内容。条约的失效、终止及停止执行关系到条约的效力和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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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本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建立、使馆的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等内容。这些内容以《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的法律文本展开。本章重点知识包括:1使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2,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本章学习应结合我国的宪法有关国内外交机关的外交职权的规定,掌握我国外交领域的法律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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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外交关系法
本节主要介绍:1使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2.使馆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本节的重点问题是:1.一国从事外交的国内机关和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的名称、机构组成和职权有哪些?2.使馆及其相应的人员有哪些特权和豁免?对接受国负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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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领事关系法
本节主要介绍:1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2.领馆的特权与豁免;3.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本节的重点问题是:1.一国派驻国外的领事机构组成和职权有哪些?2.领馆及其相应的人员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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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争端法
本章介绍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政治性解决方法和法律方法。其中,强制性解决方法介绍战争或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报复和反报等;政治性解决方法也称为外交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方法。法律解决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方法。其中司法的方法以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为国际社会目前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法。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把握不同类型的、不同时期的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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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国际争端的强制性和政治解决方法
本节应重点把握强制性和政治性争端解决方法的使用情形。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政治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它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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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本节介绍两种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一种是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即争端当事方自愿把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任的仲裁者裁决,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另一种是通过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解决争端,即争端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据国际法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本节重点掌握国际法院的组成、管辖权、诉讼程序、判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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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武装冲突法
本章的学习内容是战争与武装冲突法。通过本章的学习,对战争开始和战争结束,战争的法律后果、战时中立以及作战规则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有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了解和把握。此外,本章还将学习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罪犯惩罚的实现,特别是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些重要的国际审判开创了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的实践,确立和证实了一系列有关战争责任、战争犯罪和惩罚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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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战时中立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战争的法律后果以及战时中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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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作战规则
关于作战规则,特别是海战和空战中的特殊规则,以及主要以开始于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约为基础,并在以后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则,因此也被称作战争法中的“海牙体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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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惩罚战争罪犯
有关战争犯罪及相应责任和国际上惩罚战争罪犯的相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