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诗学
法律诗学
少于1000 人选课
更新日期:2025/05/21
开课平台智慧树
开课高校同济大学
开课教师卢鹏
学科专业法学法学类
开课时间2025/01/21 - 2025/07/20
课程周期26 周
开课状态开课中
每周学时-
课程简介
诗的本质特征是——情感、好像、共鸣和德性之创造。法诗学所谓的诗或诗性,不是指诗歌,而是指——类似诗歌创作所标志的——那种更加根本意义上的人伦或法律关系上的创造,即德性之创造。在法学中,不仅有“风、雅、颂”,还有“赋、比、兴”。法,是一种诗性的存在、德性的存在。
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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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简介教学计划
法律诗学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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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课程性质
卢鹏
课程概念
卢鹏
课程宗旨
卢鹏
法律诗学的核心概念
逻辑与直觉
旁观与内省
卢鹏
法律直觉与人工智能
卢鹏
法与诗的关系
“灋”字的诗学诠释
卢鹏
法与诗的关系
卢鹏
法的诗性的逻辑论证
卢鹏
好像(上)
卢鹏
好像(下)
卢鹏
纳入
卢鹏
覞视
覞视(上)
卢鹏
覞视(中)
卢鹏
覞视(下)
卢鹏
法的诗性现象和方法
象法
象法(上)
卢鹏
象法(中)
卢鹏
象法(下)
卢鹏
法律的叙事与抒情
法的叙事与抒情(上)
卢鹏
法的叙事与抒情(中)
卢鹏
法律文本的人称与抒情(下)
卢鹏
法律人格与法的抒情叙事
卢鹏
法律诗学方法论的特点
辩证统一
卢鹏
法诗学方法(表说)
卢鹏
法的诗性境界
诗性正义与公正卓识
卢鹏
融之境:中国传统法写意
中国传统法写意(上)
卢鹏
中国传统法写意(下)
卢鹏
结语
法诗学的特点与意义
卢鹏
法诗学的结语
卢鹏
  • 第一章法律诗学绪论

    法律诗学借用诗学的方法研究法的诗性现象。这些诗学现象,因其具有神秘或非理性的色彩,往往为传统法学所摒弃。法诗学所谓的“诗”或“诗性”,主要不是指诗歌,而是指人伦或法律关系上的创造,即正义的创造性实践。在法诗学看来,法是一种诗性(即创造性)的存在。这种创造性的动力根源,最主要的,不是法的美学原理或法的叙事修辞等文学艺术话语,而是“人格”,即“德性之创造”。

  • 1.1绪论

    课程性质:《法律诗学》是一门法学与诗学的交叉课程。课程的主题概念:法律诗学的主题概念有二:一是法的诗性,二是法律诗学。法的诗性是指:法具有诗性的特征;是一种诗性的存在。法律诗学就是:用诗学的方法研究法的诗性或创造性问题。课程宗旨:法律诗学的要旨,不是“分”,而是一个“通”字。其分说有四:(1)“象”,即是通。(2)“情”,即是通。(3)“仁”,即是通。(4)“诗”,即是通。

  • 第二章法律诗学的核心概念

    法律诗学的核心概念,主要有五:直觉;好像、纳入、覞视、拟制。

  • 2.1逻辑与直觉

    直觉不同于逻辑。直觉就是未经充分逻辑推理的直观,是基于内在本真和经验沉积的直接应对。所谓沉积,胡塞尔说:“沉积不断渗入背景并同时不断地失去清晰性;其突显程度渐渐降低,直到最后消失于直接意识场而被忘却。之后它被并入被动性背景,并入无意识,后者不是一呆死的空无,而是意识的一个限度式样,因此能够重新影响我们,正像突发奇想一类自由浮动观念形式中的其他被动性一样。”对此,《胡塞尔词典》解释说:“沉积表达着经验如何体践于人的行动中而成为习惯性的,并形成了人的性格和个人风格。被沉积者属于人的信念之背景。胡塞尔称其为属于自我之‘基础’。……沉积补充着自我的自发性和活动性。当某种新东西被知道后,出现了一种‘大发现兴奋’之瞬间,却带有一种熟悉性,此新的明见性沉积下来最终形成了人的背景信念的一部分。它可能被完全忘却,却继续发挥着作用……。”法律直觉,就是法学领域中的这种基于沉积的直觉。

  • 2.2法与诗的关系

    “好像是”不同于“是”。本节主要讨论了法学“好像”思维的下述三个方面:(1)通过各种各样的“好像”,展开联想或想象,进行法学上的虚构和创造,是诗性的;(2)通过各种各样的“好像”,展开叙事或抒情,进行法律秩序的拟制和建构,是诗性的;(3)通过各种各样的“好像”,打通事物的隔绝、挣脱法学概念的束缚、跨越法律制度的界限,也是诗性的。

  • 2.3纳入

    从广义上说,逻辑“涵摄”,是一种思维上的“纳入”;诗性“比兴”,也是一种思维上的“纳入”;但两种“纳入”,有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一种严格的概念归属或演绎;后者的“纳入”则是“好像”或“模拟”的。在语词上,前者的用词是“是”或“属于”,后者的用词则是“好像”或“视为”。“纳入”不同于“涵摄”,诗性的“纳入”是一种“超越”或“创造”。

  • 2.4覞视

    覞视是一种精神上的“看见”,包括并视和对视两个方面:“并视”不同于“眇视”;“对视”不同于“审视”。若用儒家概念作对应的类比解释话,“并视”如“忠”,是“尽己”之“视”;“对视”如“恕”,是“设身”之“视”、“同情”之“视”;从这个意义上说,覞视是一种思维上的“忠恕”之道,即:“仁”视。

  • 第三章法的诗性现象和方法

    本章主要讨论法的诗性现象与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象”法和法的“叙事”、“抒情”;二是法的诗性方法论,主要包括“知行合一”与“公正卓识”。

  • 3.1象法

    无论是形象思维还是抽象思维,都须借助于“象”才能运行。就法的表象言,“象”可以划分为“抽象”的法和“形象”的法;在广义上,二者皆可谓“象”法(即想象之法)。前者之“象”,是由抽象概念符号表达的;后者之“象”,则是形象的。就抽象“法”而言,概念可法,命题可法,推理可法,论证亦可法;就具象、意象或形象的法来讲,天可法、地可法、万物皆可法;言可法、行可法、事件亦可法。法律抽象概念(例如所有权、共用权等等)、或法律逻辑命题(例如由“范围+系属”构成的冲突规范),固然可以表达法的规范;同样,一件器物、一个典型、一场仪式等,也可以表达法的规范。狭义的“象”法,主要指“形象”法,包括具象之法和意象之法。

  • 3.2法律的叙事与抒情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民法中——人们就进入了叙事诗:他们面红耳赤地争执着自己的权利,但有时似乎又能够跳出圈外站在一旁观看自己的争执,从而能将心比心地作自己的法官。而在刑法、宪法中——,人们则进入了抒情诗:我们以第一人称发言,并与我们灵魂的正义情感融为一体,我们张开嘴巴,本能地发出“法感”的声音:惩罚的怒吼或人权的宣扬。因此,我们说:法,不仅作为判决,是一首正义的诗,而且作为整体的秩序,是一首制度的诗——(1)如果制定法是一首庙堂的“雅颂”,那么民间法则是一首田野的“风骚”;(2)如果习惯法是一首绵延的史诗,那么程序法则是一首仪式性的戏剧;(3)如果法人是一首“造人”的叙事诗,那么代理则是一首“分身之术”的抒情诗、神话诗。

  • 3.3法律诗学方法论的特点

    法诗学方法的三个辩证统一:1.是科学与诗学两个视角的辩证统一。2.是法学与法的辩证统一。3.是法美学与法的文学艺术的辩证统一。

  • 第四章法的诗性境界

    法律诗学的境界,主要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在人格的完善方面,即:“公正卓识”;在事情的本质方面,即:“融”。

  • 4.1诗性正义与公正卓识

    所谓卓识,即——精神上的洞悉或透辟——不仅能够直达对象的本体,而且与之交融合一;这种直觉性的确念或正确情感,往往令观察、实验、归纳、演绎等方法,目瞪口呆、望尘莫及。普希金在给维亚杰姆斯基的信中说:“按照你的说法,打官司是诗之范围以外的事;我不敢苟同。法之剑锋不能达到的地方,诗之鞭心定可达到。”公正卓识,即:法律的情感和公正的直觉。

  • 4.2融之境:中国传统法写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融”,既是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艺术的最高境界,主要包括“心与牛一”(就“对视”而言)与“和而不同”(就“并视”而言)。

  • 第五章结语

    法诗学不同于传统法学,主要有三:第一,就法的人性基础而言,在传统法学那里,法的人性基础,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性、政治性(“政治动物”)、功利性(“经济人”)、道德性、逻辑性、理性(“理性人”)等;——这都是有道理的。但法诗学认为,法的人性基础,更主要是诗性。第二,就法学的性格倾向言,传统法学认为,法学的基本性格是保守的,擅场于论证、解释或漏洞的修补。但法诗学认为:除了论证和解释外,法学的功能,更主要的是批判和创造。在法诗学中,不仅有面对过去的“批判”,还有面向未来的“展望”和“创造”。第三,就基本宗旨言,传统法学主要是认识论或知识论的;而法诗学则是德行论或直觉论。传统法学方法,强调知识的积累和逻辑的分析;而法诗学的方法则强调德行的积淀和诗性的创造。传统法学旨在要去“认识法的真理”;而法诗学则是要“成为法的本身”。

  • 5.1法诗学的特点与意义

    法诗学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重要启示:1.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法律诗学研究的重要启示是——从“逻辑的法治文化”到“诗性的法治文化”。2.在法学的“课程思政”改革上,法律诗学研究的重要启示是——从法的“传授”到法的“躬行”。

  • 5.2法诗学的结语

    这里所谓“法律与爱情”,主要是指法律或法学的爱情隐喻——就像法学的建筑隐喻、戏剧隐喻、医学隐喻、量子力学隐喻一样——希望通过法的爱情之喻,揭示法的情感性、情境性、交互性、融通性、构成性、德性诸特性。《中庸》有言:“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又言:“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最后,我们引用波斯诗人鲁米的几句诗——《入口的大门》——作为法律诗学课程的结语。 …… 恋人和心上人的爱抚 多么熟悉而谦恭,但在其中 有一种莫名的冲动,它要 创造一种会消融所有 其他形状的形式。记住, 通往圣地入口的大门, 就在你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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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作业测试
    第一章 法律诗学绪论

    1.1 绪论

    视频数3
  • 第二章  作业测试
    第二章 法律诗学的核心概念

    2.1 逻辑与直觉

    2.2 法与诗的关系

    2.3 纳入

    2.4 覞视

    视频数11
  • 第三章  作业测试
    第三章 法的诗性现象和方法

    3.1 象法

    3.2 法律的叙事与抒情

    3.3 法律诗学方法论的特点

    视频数9
  • 第四章  作业测试
    第四章 法的诗性境界

    4.1 诗性正义与公正卓识

    4.2 融之境:中国传统法写意

    视频数3
  • 第五章  作业测试
    第五章 结语

    5.1 法诗学的特点与意义

    5.2 法诗学的结语

    视频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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