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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绪论
税法学是税收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一门科学。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税法学》具有新、细、难三大特点。本课程主要讲述税法基本理论和税收法律体系,前者包括税收概念、税法基础、税法要素等;后者包括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实体法体系包括18个税种及其要素,程序法体系主要讲解《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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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绪论
税法学是税收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一门科学。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税法学》具有新、细、难三大特点。本课程主要讲述税法基本理论和税收法律体系,前者包括税收概念、税法基础、税法要素等;后者包括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实体法体系包括18个税种及其要素,程序法体系主要讲解《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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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论
税收伴随国家应运而生,并随其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纳税是公民之义务,税收是国家之血脉,税法是税收之保障。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本章主要讲解税法概论,包括税收概念、税法基础、税法要素和税法体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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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回答了为何需要税收、怎样获取税收、税收分配对象、税收最终目的等问题。税收特征是指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包括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大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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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法基础
税法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内容、征税对象、收入权限、税收管辖权等不同标准可将税法分为不同类型。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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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其他要素,其中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要区分纳税人、扣缴人、负税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征税对象、税目、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零税率之间的区别。其他要素包括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纳税地点、总则附则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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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立法层级包括税收法律、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等。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共有18个,分为流转税法类、所得税法类、资源税法类、财产税法类和行为目的税法类5类。我国目前以两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两大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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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同期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30%。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称,属于流转税法类。本章主要讲解增值税法的基本概念、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与征收率、税收优惠、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额计算、进出口管理和征收管理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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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本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税负公平和价外计征4大特征,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3类,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自1984年开征,经历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营改增”、减并税率等主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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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其中一般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6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11种行为;混合销售涉及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涉及多项互不相干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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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指年不含税的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但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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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有税率与征收率之分。税率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征收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率有基本税率13%、低税率9%、低税率6%和零税率四挡,征收率有3%和5%两挡,减征规定有个人出租住房、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手车经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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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税收优惠
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不征税项目、来自《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营改增”免税项目、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其他相关规定以及起征点的税收优惠等内容。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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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扣缴计税3种办法。一般计税办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扣缴计税办法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不含税价×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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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分为一般销售、特殊销售、视同销售和差额销售等4种方式下的确定,其中一般销售注意价外费用;特殊销售注意折扣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等;视同销售注意组成计税价格;差额销售注意金融业、交通运输服务、现代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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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进项税额=支付价×税率,分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形,如果当期不准予抵扣但前期已经做了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还需注意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和期末留抵退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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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额计算
增值税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但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则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等于购买方支付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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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进出口管理
凡申报进口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都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由海关代征,增值税=组价×税率,组价要区分是否为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我国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3项基本政策,其中退(免)税政策中的免抵退税的计算尤为重要,其含义为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未抵减完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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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征收管理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3、5、10、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固定业户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非固定业户为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填报《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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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第三大税种,其收入占同期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消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与消费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称,属于流转税法类。本章主要讲解消费税法的基本概念、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处理和征收管理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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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仅对15种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特征表现为: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征税环节的单一性、适用税率的差别性、征收方法的灵活性和税收负担的转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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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包括:生产销售环节,纳税人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环节,纳税人为委托方;进口环节,纳税人为报关进口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环节,卷烟批发商在批发环节交消费税(加征);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在次环节交税,超豪华小轿车在此环节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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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包括15种大类,其适用税率基本不同,甚至同一种大类下的不同消费品税率不同。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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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计税依据
除卷烟、白酒、啤酒、黄酒和成品油外,其他税目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正常销售的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为收回数量;进口的为进口数量。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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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税额计算
消费税分直接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海关进口环节等不同环节的税额计算,不同环节又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委托加工环节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加价销售、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等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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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已纳消费税扣除的处理
对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15个税目中,外购已税的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杆头杆身握把、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车等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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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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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第二大税种,其收入占同期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20%。企业所得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总称,属于所得税法类。本章主要讲解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收优惠、计税方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弥补、税额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征收管理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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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具有实行法人税制、符合税收中性、税基约束力强、税负不易转嫁等4大特点。所得税的类型包括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3类,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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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征税,税率25%;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征税,税率25%;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之无关的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境内所得额征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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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税收优惠
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分为税额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额式优惠包括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等优惠;税率式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等优惠;税基式优惠包括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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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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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分为一般、特殊和处置资产等收入的确认。一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等9项收入。处置资产收入要分内部处置还是外部移送,如为内部处置,所有权并未转移,不交企业所得税;如为对外移送,所有权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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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等。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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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各项扣除
各项扣除分扣除项目范围、标准和不得扣除项目等内容。扣除项目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5项;扣除项目标准包括工资薪金、三项经费、社保费、利息费用、借款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资产损失等16项;不得扣除项目包括增值税、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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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延续补亏,顺序弥补。一般企业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期限不得超过10 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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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前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后者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非居民企业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无关的税额计算。前者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后者依1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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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固定资产包括不得折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纳税调整等;无形资产包括不得摊销、摊销方法、摊销年限等;投资资产包括成本确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亏损影响等;生物资产包括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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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节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等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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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第四大税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19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所得税法类。本章主要讲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纳税人、征税范围、税收优惠、专项附加扣除、税额计算、征收管理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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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共经历7次重大改革,本次改革主要有纳税人概念、类型、税率级距、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自申、反避税条款、社会协同治税等主要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混合所得税制、指数化、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等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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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按照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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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9项。其中前4项合并称为综合所得,适用综合征收模式;后5项称为分类所得,适用分类征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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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税收优惠
按照法律层级的不同,可将个人所得税优惠分为法定免税、法定减税和其他减免3大类项目。法定免税项目由《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共10项;法定减税项目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其他减免项目由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列举共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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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由于住房贷款和住房租金只能扣除其中的一项,因此纳税人最多只能扣除5项。本节分别从扣除范围、扣除时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和资料备查等5方面讲解各个项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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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税额计算
前4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称综合所得)所得,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合并税额计算、居民个人前4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前4项所得税额计算。后5项所得不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每项所得分别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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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纳税两种。以取得所得的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样注意税收纳税调整,即反避税条款。自行申报纳税包括范围、期限、地点等;代扣代缴纳税包括适用范围、法定义务、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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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关税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船舶吨税是指对从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按其净吨位征收的一种税,简称吨税,国外又称“灯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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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关税法
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5种,出口关税税率实行0-25%的比例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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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船舶吨税法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为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税率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捕捞、养殖等渔船免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由海关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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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类税法
资源类税法是指对销售或者占用各种资源征税的法律规范,具有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本课程资源类税法包括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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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税率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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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等的土地免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按年计算、分期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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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向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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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采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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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产类税法
财产类税法是指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的法律规范,具有对某些特定财产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本课程财产类税法包括房产税法、车船税法和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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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征税范围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额计算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税率分别为1.2%和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等免税,按“年”计算,向房产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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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对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税对象为机动车辆和船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征收,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艇身长等,捕捞、养殖渔船等免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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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契税法
契税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即由买方纳税。征税对象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采用从价计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等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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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为目的类税法
行为目的类税法是指对特定行为或达到特定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具有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本课程行为目的类税法包括印花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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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比例税率0.5‱、3‱、5‱、1‰和定额税率每件5元,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方法包括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委托代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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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在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个人,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等,税率为10%,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等免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一次课征制,一车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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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噪声应纳税额按超标准的分贝数所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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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城建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法是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市区7%、县城镇5%、其他1%,应纳税额=实缴“两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税率分别为3%、2%,纳税人、计算依据、相关管理等与城建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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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本章主要讲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法律责任和纳税担保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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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税务管理
税务行政主体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与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包括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税控管理等。纳税申报管理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方式和申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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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应遵循税款优先等6项原则,征收方式包括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委托代征、邮寄等6种方式。税款征收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延期缴纳、滞纳金、减免税、税额核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清缴、税款退还和追征等10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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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2000-10000元、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10000-50000元、罚款50000元以下、罚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1倍以上5倍以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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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行为。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3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