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会产生比较广泛的国际经济关系,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关系。在这些国际关系当中,既有私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也有政府对私人交易实施的经济管理关系,还有国家间经济合作与协调关系,那么要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来妥善地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这种调整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国际经济法。在学习国际经济法具体规则之前,应当首先明确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和法律渊源。
-
●1.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进行了讲解。
-
●1.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从个人、国家与单独关税区、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非正式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五个方面介绍饿了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1.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结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详细讲解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
●2.1导学
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则。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着重介绍了要约和承诺。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和风险转移规则。
4. 违约与救济,主要介绍合同违约及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主要救济方法。 -
●3.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国际性、内容复杂性、目的和效果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3.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本节主要要约和承诺这两项合同缔约程序的必备要件,主要内容包括:
1. 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2. 要约生效时间:《公约》的规定为到达对方。
3.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 要约的撤销:《公约》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规定了撤销的时间和例外情形。
5. 承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6. 承诺的生效时间:《公约》的规定为到达要约人。
7. 承诺的撤回:《公约》规定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3.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本节主要讲述了如下内容:
1. 卖方义务,即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2. 卖方义务,即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3. 货物的风险转移,包括风险转移的概念、后果、时间。 -
●3.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本节主要讲述了如下内容:
1. 合同违约的一些常用救济的方法,包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2.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救济手段包括: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订明货物规格、损害赔偿。
3. 买方的救济手段包括: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解除合同、减价、损害赔偿。
-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即提单的基础知识、调整提单的重要国际公约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和附加险。
-
●4.1提单基础知识
提单的性质和分类、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
●4.2提单重要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
●4.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风险、损失、基本险、附加险。
-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支付的两种主要方式托收和信用证的流程及法律关系。
-
●5.1托收
托收的性质、当事人、流程、法律关系。
-
●5.2银行信用证
托收的性质、当事人、流程、法律关系。
-
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
《关贸总协定》确立了多边货物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了相关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基于这些规则的要求,通过国内法管理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货物贸易。WTO对其成员多变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管理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贸易政策审查。对货物贸易管理规则而言,从贸易待遇到技术标准,从关境措施到国内措施,从非歧视要求到国内产业的救济措施等,都包括在国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之中。
-
●6.1贸易待遇制度
主要介绍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特殊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
●6.2关税及相关制度
从约束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三个方面介绍了WTO的关税制度
-
●6.3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进出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
●6.4贸易救济措施
当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进口国政府可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
-
●6.5其他贸易制度
除了上述贸易制度外,WTO主要的贸易管理制度还包括农产品贸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除此之外,WTO还构建了部分义务例外制度
-
●6.6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
本章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框架为中心,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适用范围,一般纪律与义务,具体纪律与义务,及对中国的“服务具体承诺表”的解读。
-
●7.1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GATS的一般纪律和义务
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GATS的一般纪律和义务
-
●7.2GATS的具体纪律和义务
GATS的具体纪律和义务
-
第八章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而TRIPS则统一确立了以前述国际义务为最低标准的保护义务,辅之以国内执行程序和国家间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基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国家通常会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管理。
-
●8.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8.2《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8.3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
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介绍国际投资的概念和基本形式,外商投资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国际合作开发、特许权协议以及BOT等特殊的外商投资形式
-
●9.1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介绍外商投资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以及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和优点
-
●9.2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同
介绍国际合作开发合同、特许权协议、BOT等特殊的外商投资形式及其法律性质、特点、适用的投资领域
-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介绍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保护和鼓励的法律制度;各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10.1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介绍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准入管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制度、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制度
-
●10.2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介绍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为防范海外投资遭受政治风险而设置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
●11.1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
●11.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11.3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
●11.4投资争端解决
投资争端解决
-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
本章在介绍货币与货币主权之后,重点介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制度与规则,以便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货币主权的内容及其限制,理解货币主权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之间的关系,能够较好理解国家和国际社会是如何处理国际货币事务。
-
●12.1货币与货币主权
货币具有动产、由国家发行、货币单位依基准定值、普遍的交易手段等法律特征。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立本国货币制度、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等四个方面。
-
●12.2国际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金本位制度到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制度,再到浮动汇率体制以及区域性货币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历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拥有普通提款权、特别提款权和投票权。两大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即外汇管理制度和汇率制度。
-
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核心条款、国际银团贷款以及国际贷款担保等问题,主要阐述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以及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法律问题。
-
●13.1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贷款协议的保护性条款包括先决条件条款、借款人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等。银团贷款中有两个重要文件:委任书和信息备忘录。国际贷款的信用担保分为传统保证和独立保证。独立保证的存在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
●13.2国际银行监管
国际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和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法律问题。巴塞尔体系主要有两条主线:国际银行监管职责的划分和监管标准的确立。
-
第十四章国际重复征税与税收协定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2.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各自含义与异同。
3.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效力范围、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
●14.1国际重复征税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各个国家各自主张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上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有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种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类性质的税收这种税收现象。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四项构成要件。 -
●14.2国际税收协定
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即有关国家为协调彼此间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开展国际税务行政协助而签订的明确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文件。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范围,包括:(1)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包括缔约国领土、领海,以及领海以外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拥有勘探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权利的区域;(2)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指此类协定条款有效适用约束缔约国征税行为的期间。
3.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课税的条件和范围、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禁止对缔约国国民的税收歧视、建立缔约国双方间的国际税务合作与协助关系。
4. 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即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和实践来确定是否能够直接在缔约国国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