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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导论
学习法理学需要了解法学的基本问题。导论简要概述了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学科属性、法学的体系、法学的研究方法等法学的基本问题,分析了法学到底是什么。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论同时阐释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体系和法理学的属性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帮助大家初步领略法理学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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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什么?本节通过对《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生活》这本书中所描写的各种现象的分析,引出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关系,并进一步阐释了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规律。针对法学的学科属性这一问题,本节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具有人文属性。最后,本节还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阐述了法学的体系,分析指出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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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学的研究方法
如何有效开展法学研究?本节认为,法学研究可以有三种不同视角:一是从法律内部视角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二是从法律之上的价值视角对法律现象进行评价;三是从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由此有三种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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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作为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具有什么独特内涵?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有着怎样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本节通过概述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体系和法理学的属性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回答了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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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及对法的目的、正当性和理想图景的思考,是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思考和把握法律的重要范畴。价值是一个描述人与外界关系的范畴,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或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有用性的评价。人们之所以会思考并提出“价值”这一问题,是因为人的需要。若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产生,也不能在社会中有所体现。因此,价值也可视为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在上述意义上,法的价值便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一般来说,我们在使用“法的价值”这一表述时,主要是指“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过程中所保护和增进的价值”、“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品质和属性”、“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等含义。法的价值具有多重属性,它不仅是客观性和主观性和统一,还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更是法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等具有基础性地位,它们是人们对于法的最基本的需要,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品质,还是其他价值准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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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的价值的释义
在哲学上,价值是一个描述人与外界关系的范畴,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客体对于主体的作用或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有用性的评价。价值的主体是人以及人的结合(社会)。价值的客体,则包括物和人。人们之所以会思考并提出“价值”这一问题,是因为人的需要。若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产生,也不能在社会中有所体现。因此,价值也可视为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一般来说,我们在使用“法的价值”这一表述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过程中所保护和增进的价值;第二,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品质和属性;第三,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法的价值有其固有的性质,这些性质决定了法的价值的表现、功能和作用。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第一,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属性;第二,法的价值兼具特殊性和普遍性;第三,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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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等。之所以将上述价值视为法的基本价值,首先,是因为它们是人们对于法的最基本的需要,人们创设法律的初衷就是要保障和实现这些价值。其次,从法律自身来看,上述价值都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品质。最后,其他的价值准则基本都以上述价值为基础形成的,法所体现和指向的各种价值基本是上述价值的延伸或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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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包含着多样化的价值准则,每个价值都具有独特性,且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在逻辑上,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追求,它们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可能。在现实中,不同的阶级、群体、个人可能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这使得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始终无法避免。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的价值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也是十分多样的。从主体来看,法的价值主体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导致多元价值观念的共存,这些价值观念产生相互冲突便在所难免。从社会来看,不同的人为了各自的目的开展各色各样的行为活动,这些行为活动可能会相互干扰,并表现为人与人的不同需求和价值的冲突。除了上述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中的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也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现实中,法的价值冲突是无法被彻底消除的,所谓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其实是指法的价值在特定情况下的平衡与整合。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贯穿了法运行的全过程,在法的制定阶段,立法者就会考虑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在法的实施阶段,司法者和执法者也会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形态和特点,结合价值主体的需求,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主要遵循基本价值优先、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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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概念与属性
法律现象纷繁复杂,“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并不容易解答。法的概念是重要的法理学问题,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概念的扩展表达。本章简要概述了法的词源、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法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概念与本质以及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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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的词源
法的词源和概念是重要的法理学问题。无数思想家、法学家试图为法下定义,并提出各自的法概念主张,却始终难有定论。那么,法到底是什么?本节概述了中文中的“法”和“律”词源问题、中文中的“法”和“法律”的含义以及西文中关于“法”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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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法概念
法的概念的理论主张将问题指向“法律是什么”。自然法学、实证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是西方法学中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三大法学流派。本节通过对悲剧《安提戈涅》和电影《秋菊打官司》的分析,结合奥斯丁、哈特等著名法学家的观点,阐释了西方法学三大流派的法概念,深化对法律现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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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讨论虽然极具启发性,但是都没能触及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使法的概念具有了科学性和进步性的丰富内涵。本节概述了西方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立场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本质的理解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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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弄清楚法律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属性。本节概述了法的四个基本特征,即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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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效力和作用
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议题。本章通过区分法的效力与法律实效,阐释了法的效力的内涵;通过对法的效力范围的辨析,厘清了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普遍的影响或功效,本章还分析了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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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有一定的范围,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法的效力范围?本节主要从法在时间、空间、对人三个方面的效力系统地阐述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时限,其涉及效力的起始、终止以及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空间效力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是指法的效力的空间范围。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对象范围,包括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综合主义原则等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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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法的效力冲突
现实中,由于法的数量繁多,且立法权限界分不清,因此导致不同法之间未能协调一致,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不同法的效力之间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本节主要阐释了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四个原则: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三,新法优于旧法;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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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法的作用
法作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其作用的理解、把握必不可少。那么,法对人的行为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本节通过区分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对法的作用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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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词源上,它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的fons juris;中文“法的渊源”一词,由近代学者从英文source of law翻译而来。词义上,fons、source,意指水流的起源,或泉水涌出的源头,以中文“渊源”对应之,既形象又准确。本章简要概述了法的渊源的基本理论、中国的法渊源以及法的分类,为后续内容的讲解作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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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的渊源的基本理论
作为组合词fons juris、source of law,称其为“法的渊源”,其脱离了生活世界的直观感受,因而语义复杂、歧义丛生。本节从根据美国法学家庞德、《牛津法律大辞典》,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中前苏联法学界等,对“法的渊源”解释内容,展示了“法的渊源”的涵义与用法的多元性,例举了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理论的两种主要解释学说,“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学说和“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学说,并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概述了法的渊源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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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中国的法渊源
由于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世界各国在法的渊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中国的法渊源包含了一些什么呢?本节主要介绍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及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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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法的分类
对法律进行分类,不仅可以深化人们对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法律的理解,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在法律适用时迅速缩小搜寻相关法律的范围。法的分类与法的渊源的概念具有内在密切关联。依据不同的标准或视角,可以将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本节主要简绍了法学理论关注的主要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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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的要素与体系
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各种复杂的成分组成,那么,法的基本成分和元素有哪些?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有哪些?本章围绕上述问题,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个方面来概述法的要素,并进一步概述了划分法律体系的标准和原则,以及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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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法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的基本成分或者元素。本章主要综合各家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通过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来讲解法的要素,并简述每种法的要素的涵义、构成、分类以及功能,并分析了三种法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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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法律规范的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以若干个法律部门为单元而构成的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那么,法律部门如何划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法律部门组成?本章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与原则,具体分析了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9个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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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静态的法向动态的法的转换,也是纸面上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法律关系理论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章简要概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动以及法律事实,并详细介绍了法律关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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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关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那么法律关系较之其他的社会有关有何特别之处呢?本节以一个简单的小案例为切入点,简要概述了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并详细介绍了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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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本节主要介绍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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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本节主要介绍了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四个种类:有体物、无体物、人格利益以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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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内容。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本章结合法理学的特色,介绍了不同层次的权利概念:作为自由的权利、作为利益的权利、作为资格和主张的权利、作为能力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多重维度:义务的约束性、义务的不利性、义务的强制性,最后简要概述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中的内容。本节主要介绍了法律责任的学说定义、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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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动
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变动是从动态角度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是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体现。本节从案例出发,并结合《民法典》的一些条文在案例中具体地介绍了法律关系形成与变动的释义。本节还介绍了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为下一节法律事实的讲解作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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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与变动的起因,它扮演着连接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间联系的重要角色。本节详细介绍了法律事实的两个类别: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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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律适用方法是法律共同体所共同认可、遵循并维护的职业性思维或技术。那么,法律适用的方法有哪些?本章综合各家学说,从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与法律论证三个方面来讲述法律适用的方法,概述每种方法的含义、功能和具体的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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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解释者对法律文本含义的理解和说明。如果不经过解释,法律将无法实施。那么,什么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有哪些?本节概述了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功能,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个方面概述了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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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律漏洞填补
当法律漏洞出现时,就会导致相应法律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要保障法律实施,必须填补法律漏洞。本节简述了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并简述了针对不同类型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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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法律论证
近年来,法律论证方法逐渐兴起。法律论证方法可以弥补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所存在的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本节概述了法律论证的概念,法律论证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标准,以及从逻辑方法和修辞方法两个方面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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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治”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现代法治,其意主要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治既是以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和方式;也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为行为导向,依照法律从事社会交往的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 中国法理学中的“法治国家”,需要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中进行认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路线方针。据此,“法治国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广义的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整体法治化”,它是指一个国家共同体内部所有制度、事务、行为等要素的法治化,是一个国家通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所达到的一种宏观、整体、理想的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国家政权的法治化”,主要指国家结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构成的法治化。 狭义的法治国家可以从国家的宪制维度进行理解。从宪制层面讨论法治国家,需要先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进行细致梳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法治国家是“体”,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翼”。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发展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普遍追求。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和民族现代化步伐的迈进,中国开始探索自身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是思想引领、经验积累和实践传新的有机统一,中国法治走的是坚持自主性法治道路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基本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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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古今中外有许多思想家对法治进行过思考和探讨。在中国古代,先秦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缘法而治”、“唯治为法”等思想主张。在中国古代的各个繁盛时代,都可以看到“以法治国”思想所绽放的光辉。西方“法治”思想始于古希腊时期,西方法治思想对西方法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引和推动作用。现代法治,其意主要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治既是以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和方式;也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为行为导向,依照法律从事社会交往的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具体来看,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第二,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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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
“法治国家”最初是与“警察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关于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和治国方式的统称。中国法理学中的“法治国家”,需要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讨论。党和国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路线方针。据此,“法治国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广义的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整体法治化”,它是指一个国家共同体内部所有制度、事务、行为等要素的法治化,是一个国家通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所达到的一种宏观、整体、理想的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国家政权的法治化”,主要指国家结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构成的法治化。狭义的“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党的执政的法治化。第二,国家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的法治化。第三,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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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狭义的法治国家可以从国家的宪制维度进行理解。所谓“宪制”,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应对本国的重大、长期和根本问题所采用的制度模式。从宪制层面讨论法治国家,需要先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进行细致梳理。狭义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法治国家是“体”,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翼”。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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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权力构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权力构造,强调国家基本权力构造和运行的法治化,这是宪制维度下的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权力构造,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理解。横向的国家权力基本构造,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度。“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一委”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上述组织机构是横向的国家权力构造的基本构成单元,国家的公共权力主要由这些机构来具体行使。纵向的国家权力基本构造,主要指向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和权责安排。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首先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根据治理需要和现实条件,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国家内部进行区域划分,各个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共同组成了统一的主权国家。“中央统领”与“地方支撑”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纵向的国家权力基本构造模式。这一权力构造体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中,具体表现为一般性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治形态,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从权力构造的合法性来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成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安排的宪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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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并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这一新战略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方方面面,不同方面的工作相互支撑、相互融合,在实践中必须找到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推进。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它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第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第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第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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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中国法治的历程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发展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普遍追求。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和民族现代化步伐的迈进,中国开始探索自身的法治发展道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随后,国家根据宪法制定出台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重要法律,基本确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改革开放后的三十余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并陆续取得一系列成就: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相对深化系统的法治理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开创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是思想引领、经验积累和实践传新的有机统一,中国法治走的是坚持自主性法治道路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基本建设路径。一方面,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在很多领域吸收借鉴了外国尤其是西方法治经验;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进程始终保持了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未放弃自主性探索,而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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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的运行
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的本体及法律是什么,法律有什么构成的法律,在生活中会产生哪些法律关系,并了解了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在法治国家当中应该有哪些构成原则,怎么形成一个法治国家。本章内容主要简述法律的运行,我们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展现法律的运行过程。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运行的所有过程,都要遵循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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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社会规范的活动。本节内容中的立法指的是法案到法以及立法完善阶段的活动,本节着重介绍了立法的特点、特征,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立法进行了不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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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执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本节主要从执法的特征、执法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活动的多样形式3个方面介绍了执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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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本节主要介绍狭义的司法的相关内容,从司法权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司法活动的原则以及司法体制四方面进行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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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守法
守法,即遵守法律,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服从法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本节从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守法的原因、守法的条件四方面对守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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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法律监督
本节所学习的法律监督指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即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本节着重介绍了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功能、我国法律监督体系这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