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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绪论
本章为民法总论的开篇章节,从宏观角度为民法总论的学习提供指引。本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民法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介绍了民法学的研究方法、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权利法性质。二、比较法上民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梳理了民法的罗马法源流、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发展。三、中国民法的历史与民法典编纂。介绍了中国民法的发展与现行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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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民法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民法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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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比较法上民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比较法上民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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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国民法的历史与民法典编纂
中国民法的历史与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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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是对民法基础理论的介绍,为民法总论的学习奠定基础。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一、民法的概念。阐明民法的概念和特点。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以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探讨民法与宪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四、民法的法源。介绍民法的法源与适用顺序。五、民法的适用。包括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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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的概念
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前者即民法典,后者是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私法,体现私法的精神,发挥私法的作用;民法是市民法,由“人-物”两个要素构成;民法是权利法,具有赋予权利、规范权利行使、保护权利的功能;民法是实体法,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属性;民法是任意法,以任意性、倡导性和授权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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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体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客体对象为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的关系即归属关系和动的关系即流转关系,归属关系为前提,流转关系为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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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民法体现宪法的精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上,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例。民商合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独立的基本法,应当独立于民法。民法作为私法,调整横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作为公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民法与社会法在立法主旨、调整方法、保障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民法是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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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法的法源
民法法源的适用,法律优先,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有公序良俗的限制。应当厘清《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关系,依照《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予以适用。学说上的渊源种类包括宪法、其他法律中的特别民事规范、民事基本法律、民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规范、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民事习惯、指导性案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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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包括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依《民法总则》第206条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就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依据《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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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介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全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民法的本位与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结构。二、平等原则。介绍平等原则的概念、具体含义以及两种意义上的平等。三、意思自治原则。介绍意思自治的概念、意义、体现与限制。四、公平原则。介绍公平原则的概念、内容、具体含义和运用前提。五、诚实信用原则。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基本含义、意义与发展趋势。六、公序良俗原则。介绍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具体含义、发展趋势、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七、绿色原则。介绍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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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作为民事立法准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将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落实;在民法立法解释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为解释的准则。作为民事活动准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即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作为民事司法准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解释的基本依据,具有漏洞填补功能,因其高度抽象性而需要具体化以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民法本位经历了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和社会本位时期,我国民法应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民法以自由、平等、秩序/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基本原则形成了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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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来讲,民事主体的资格、地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在适用法律时被法律平等对待,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两种意义上的平等是指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使没一个人被视为“同样的人”,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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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并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旨在保障实现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意思自治体现为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遗嘱自由、家庭自治、社团自治、过错责任,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核心。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的充分且正当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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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利益分配关系的均衡,主要是对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民事立法和司法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运用必须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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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是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积极方面,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良。诚实信用原则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规则和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呈现出六大发展趋势,具有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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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消极方面,是对民事主体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提出的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由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建构的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国家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呈现出四大发展趋势。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暴利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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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规定于《民法总则》第9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缺乏、环境急需保护的现实状况下对民事活动提出的新要求。绿色原则在《宪法》第9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6条亦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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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世界”的表现形式。全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类型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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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又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对生活世界的民法抽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内容上的任意性、变动上的自主性、客体上的复杂性、制度上的开放性。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和符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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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民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从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民事责任、风险分配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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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现象,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依据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厘清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和过当性。自然事实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包括时间和状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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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权利概述
本章是对民事权利概述的介绍。全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在民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二、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其他民事权益,法律对于特殊民事权利设有保护性规定。三、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民事权利按照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按照民事权利的功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按照民事权利的专属性分为非专属权和专属权;按照民事权利的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按民事权利是否具备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的效力目的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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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是由特定民事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相结合,共同构成的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民事权利为民法确认,是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民事权利是类型化的自由,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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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其他民事权益。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身份权是依据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享有的专有权利。社员权分为营利性社员权和非营利性社员权。其他民事权益亦受法律保障。另外,法律对于特殊民事权利设有保护性规定,如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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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民事权利按照功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根据权利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其单方意思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民事权利按照是否具有专属性,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按照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从权利适用“从随主”原则。民事权利按照是否具备成立要件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民事权利按照效力目的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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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本章是对于民事权利行使和救济的介绍。民法不仅确认权利,更要保障权利行使,为权利提供救济。全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民事权利取得、变更与消灭。二、民事权利的行使。介绍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与方式,民事权利行使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三、民事权利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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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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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可通过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由他人代理行使、授权他人行使的方式行使。民事主体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并应当履行义务。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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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救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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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本章介绍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全章共分为三部分,包括:一、民事义务。介绍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二、民事责任。介绍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优先性,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以及《民法总则》上的特殊民事责任规则。三、民事责任的类型。民事责任依据责任承担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主体数量等标准有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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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人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专属义务与费专属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产生。积极义务是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专属义务是义务人不得将义务转由他人履行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义务人可以将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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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具有强制性、制裁性、财产性、补偿性。民事责任具有优先性。不可抗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民法总则》设置了特殊民事责任规则。包括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和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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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民事责任的类型
民事责任依据责任承担范围可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依据责任承担方式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依据责任主体数量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依据责任形态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依据责任基础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依据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非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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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自然人
本章是对自然人的介绍,自然人是民法世界最普遍、最重要的主体。全章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一、自然人概述。介绍自然人的概念、住所、户籍、身份证。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介绍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介绍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意思能力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法定代理人制度。四、监护。介绍监护的概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监护权的履行原则,监护关系的终止。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介绍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情形、效力和意义。六、“两户”。即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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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依据《民法总则》第25条的规定确定住所。自然人的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姓名、籍贯、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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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胎儿的法律地位,有限定主义和概括主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包括结婚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收养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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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设立目的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维护交易秩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法院宣告,亦有恢复制度的设置。法定代理人制度是为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而设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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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监护
监护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确定监护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由监护人协议确定等方式确定。《民法总则》第34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和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关系因法定情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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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主体制度。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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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两户”是指个人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了“两户”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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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人
本章是对法人的介绍。全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一、法人的一般规定。介绍法人的概念、产生原因、法人的本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住所,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责任财产、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信息,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法人的终止、解散和清算,法人的分支机构。二、营利法人。介绍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的签发,法人章程的制定义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关联交易的规制,营利法人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三、非营利法人。介绍非营利法人的主要类型,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四、特别法人。介绍特别法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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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人的一般规定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基于法定情形而终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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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行政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营利法人有出资人滥用权利、关联交易规制、营利法人决议程序瑕疵的特别规定。营利法人负有社会责任,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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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主要类型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捐助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登记成立,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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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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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非法人组织
本章是对非法人组织的介绍。全章共分为两个部分,包括:一、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介绍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设立原则,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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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第103条和104条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和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定情形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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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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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章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全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介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概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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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亦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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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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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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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意思表示
本章是对意思表示的介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全章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一、意思表示概述。介绍意思表示的概念、心理过程和构造、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意思表示的撤回。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介绍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解释方法。三、意思表示不真实。介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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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意思表示概述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标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意思表示的构造包括动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依据表示方式,确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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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依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的目的进行解释。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诚信解释是指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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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一致有戏谑行为、真意保留与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重大误解、错误、误传。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涉及戏谑行为、真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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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介绍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全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介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效力确定。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介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介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介绍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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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类型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而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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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当然、确定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虚伪表示、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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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类型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的行使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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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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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介绍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全章共分为两个部分,包括: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介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所附条件的种类,法律对所附条件的要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介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意义,所附期限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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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包括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正常和非正常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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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充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多种需要。所附期限的种类有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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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代理
本章是对代理的介绍。全章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一、代理概述。介绍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与代理相关的概念,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介绍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代理的禁止,共同代理关系。四、无权代理。介绍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类型,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五、表见代理。介绍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意义、构成要件、效力。六、代理关系的终止。介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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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代理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所拥有的权力。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可予以扩展适用。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身份行为、人身性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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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还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与本代理相对应,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复代理有不同的设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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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在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行为。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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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类型有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已消灭后的代理。依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享有被追认前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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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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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代理关系的终止
依据《民法总则》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规定,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因不同的法定事由而终止。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权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应当进行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项的报告或移交,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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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期限
本章是对期限的介绍。全章分为两个部分,包括:一、期限概述。介绍期限的概念和类别,期限的种类,期限的意义,期限的作用方式。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介绍期限的确定规则和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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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期限概述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是一种事件。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期限的种类包括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期限具有重要的民法意义。期限可以独立作为法律事实存在,发生法律效果,也可以和其他事实结合,以成立特殊法律事实,并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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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期限的确定规则有:规定日历上的一定时间;规定一定的期间;规定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的特定时刻;规定以某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期间的计算方法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民法总则》采用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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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本章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介绍。全章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一、诉讼时效概述。介绍诉讼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介绍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例和我国的规定。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介绍诉讼时效的特别起算,仲裁时效。四、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介绍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概念、构成要件。五、最长保护期。介绍《民法总则》对最长保护期的规定,最长保护期的特点,最长保护期的延长。六、除斥期间。介绍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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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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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诉讼时效的效力
就诉讼时效的效力,有实体权利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三种立法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我国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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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体现于《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分期履行债务、被代理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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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发生了法定事由,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自中断事由终止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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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最长保护期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最长保护期规定为二十年。最长保护期具有固定性,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保护期的起算点具有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规定了最长保护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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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是权利存续期间,适用法官职权主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形成权。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可变性等方面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