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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法概述
本章为侵权法入门章节,重在对本门课程进行基础梳理,整体上对侵权法的概念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取向进行介绍。全章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侵权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法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再引出《侵权责任编》颁布后我国侵权法基本结构。二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取向,遵循法谚“损害落在不幸的人头上”,侵权法的立法取向大致是以限制责任为原则,救济损害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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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侵权法概述简介
本课程推荐学习书目: 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王竹:《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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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侵权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法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民法中调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部门,是侵权法规范体系的总称。而《侵权责任编》是法律名称,是侵权法的核心法律和主要法律载体。侵权法既包括《侵权责任编》,也包括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它以侵权责任的构成,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为核心。《侵权责任编》的架构以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区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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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取向
限制责任原则具体体现为过错责任为原则与法定赔偿限额、抗辩事由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责任以法律规定为限、替代责任以法律规定的类型为限、连带责任以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救济损害例外则体现为对劳动者人身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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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归责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学习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教学内容包括《侵权责任编》中十分重要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形态。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方面重点对《侵权责任编》上的归责体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规则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进行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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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形态
主要内容为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形态。首先,介绍了侵权行为的概念,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对行为、事件、状态三者的含义进行了辨析。其次,介绍了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行为形态的特征及其分类。具体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形态与特殊侵权行为形态、积极侵权行为形态与消极侵权行为形态、单独侵权行为形态与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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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归责体系
主要内容为《侵权责任编》上的归责体系,为同学们阐明了何为归责、归责依据以及归责基础。厘清归责体系中的不同归责原则,对于学习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而言十分必要。本节结合《侵权责任编》中列举的公平责任类型以及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介绍了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特点、功能,过错推定原则与非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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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侵权责任归责基础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亦需要对比较法有所了解。这一节的主要内容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比较研究。包括侵权责任归责基础体系展开方式比较研究、过错责任原则比较研究、过错推定责任比较研究、非过错责任比较研究。列举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典型规定,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直观展示了比较法资料上侵权归责基础术语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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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全部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反之,欠缺其一,则不一定构成一般侵权。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致害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第二、损害事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并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第三、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第四、主观过错。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民事主体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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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概论
侵权责任构成,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事实要求,一般是指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构成要件等通过一般条款加以概括规定。包括:损害赔偿与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造成损害”因果关系要件等。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系涵盖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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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致害行为
致害行为是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被监护人的行为、被使用人的行为,保有的动物、物件致害以及现代社会侵权行为。致害行为的表现样态区分为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为之。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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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被侵害,并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一方面,包括《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民事权益范围。主要是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损害事实。另一方面为其他人身、财产权益。就损害而言,包括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前者是现有利益的减少,后者是可得利益的丧失。损害证明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外规则是推定受损。关于财产损失的认定有多种学说,如“具体损害”、“差额说”。纯粹经济损失得到了较为普遍地认同,即不与任何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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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基于致害行为这一原因,产生损害结果,并形成侵权之债,而作为原因与结果的桥梁正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事实因果关系,二是法律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确定上,前者较为复杂,既有一般性因果关系也有特殊性因果关系。而后者的确定则是依据损害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证明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外规则是推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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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民事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认知能力。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一般故意本身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则是就自身注意义务疏忽或懈怠的主观状态。以此可以分为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考虑到部分情况中,过错、过失不具有识别性,在一定前提下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或是过失。违法性具有与法律相悖的客观属性,其不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责任领域,明文规定的违法性具有过错推定作用;在非过错责任领域,明文规定的违法性具有限制抗辩事由适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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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被告得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抗辩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减责或免责),本章着重就该类抗辩事由进行详细介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抗辩事由进行了规定。就减免抗辩事由而言,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自甘风险、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总体上可分为受害人过错、外来原因与正当行为三大类。就要件抗辩事由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失而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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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抗辩事由概念和类别
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而提出来的证明被告侵权责任不成立或者可以减轻的事实。《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依据方式标准,抗辩事由可以划分为减免抗辩事由与要件抗辩事由;依据程度标准,抗辩事由可以划分为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依据对抗来源标准,抗辩事由可以划分为受害人过错、外来原因与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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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受害人过错
《侵权责任编》上的受害人过错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被侵权人过错,二是受害人故意,三是这次新增的自甘风险。被侵权人过错是基于侵权事实,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编》上特别列举被侵权人过错以明确法律适用,被侵权人过错程度决定侵权人责任减轻程度。受害人故意中,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编》对受害人故意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结合《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害人故意抗辩事由一般化具有不妥当性。同时,危险责任中被侵权人过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性适用。本次《民法典》制定,新增了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这不排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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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包括第三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原因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可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非高度危险领域),一定条件下,具有适用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的情形。如果第三人原因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应考虑是否适用连带责任以及最终责任分担问题。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包括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具有例外情况,如拼装车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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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正当行为
本节的主要内容为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新增的自助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助行为,但应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不当自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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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本章重点所在。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则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先付责任。一般数人侵权包括: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充足原因与非充足原因。就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而言,可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行为形态;非充足原因与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其中,充足原因又可以区分为并发型充足原因、连续型充足原因以及先发型充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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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概述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是指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包括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则是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先付责任。其中,按份责任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中,对外: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内: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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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类型
本节的教学内容——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类型包括: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其中,“充足原因”在因果关系判断上不适用“but-for”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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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数人侵权行为形态可类型化为两个方面,一是共同侵权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行为形态。二是非充足原因与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前者包括:第一、共同侵权行为形态,如: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第二、共同或分别侵权行为形态,如: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分别侵权行为形态,如: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中,可以区分为并发型充足原因、连续型充足原因以及先发型充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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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侵权责任方式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侵权责任方式。侵权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形式多样且法定。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被挪到了《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通过以上形式的责任承担,以期填补和预防当事人物质性损害或对精神性损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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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具有法定性。一般而言,有侵权行为,才有侵权责任,在缺陷责任中可能存在例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填补损害。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上包括:救济损害需要原则、并用原则、适当处分与当事人主义原则、必要的先行裁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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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可作如下划分:一是填补和预防物质性损害: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是对精神性损害的救济:主要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主要有: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领域的补救义务、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还需着重注意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诸如保全性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财产损失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以及人身损害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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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侵权人承担的支付金钱填补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性、财产性以及相对性的特点。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衡平赔偿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在《侵权责任编》上,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呈现出重人、轻财产、限精神、扩惩罚的属性。本节中,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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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解决何人承担何种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有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非责任承担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多处条文体现了此种特殊规定。本章即围绕《侵权责任编》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展开,教学内容主要为结合《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介绍了欠缺侵权责任能力人致害责任,使用人责任(包括一般使用人责任如用人单位的使用人责任、个人劳务中和无偿帮工受益人的使用人责任以及特殊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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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欠缺侵权责任能力人致害责任
主要内容为欠缺侵权责任能力人的致害责任。知识点囊括了侵权责任能力的含义、判断基础、设置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监护人责任、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以及失去意识致害责任。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同学们详细地介绍梳理了欠缺侵权责任能力人致害责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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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使用人责任
使用人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这一节围绕使用人责任的相关知识展开,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了使用人责任的概念与类别划分,即一般使用人责任与特殊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与人身保护责任,人身保护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分担。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使用人责任,无偿帮工受益人的使用人责任以及劳务派遣关系、承揽关系中特殊的使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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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都已经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侵权的发生也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一节的教学内容为网络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与《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二、信息网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以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范围及其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创设了很多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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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系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通过本节的学习,旨在让同学们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侵权责任编》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补充责任形态与不真正补充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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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教育机构责任
本节的主要内容为教育机构责任。首先,介绍了我国侵权法上教育机构责任的演变过程,从《民通意见》上对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到教育机构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确立,再到《侵权责任法》上对教育机构人身安全责任的类型化。其次,讲授了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责任等。最后,对教育机构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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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品责任
本章的教学内容为产品责任。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相应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编》上产品责任体系包括:缺陷产品赔偿责任;缺陷产品预防性责任;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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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与体系结构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缺陷是指在产品在生产、设计、警示过程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相应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本节旨在明晰生产者、销售者的基本概念,明确产品责任救济的损害范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产品责任体系的展开提供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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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缺陷产品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缺陷产品责任中,对外表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要证明“损害是缺陷造成的”,可以选择生产者或(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对内追偿权。需要注意的是缺陷产品责任领域的先付责任。包括:使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第三人,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先付责任。就来源不明缺陷产品由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当然,针对缺陷产品无过错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时,生产者可以提出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对于诉权的行使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与最长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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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缺陷产品预防性责任
本节的缺陷产品预防性责任以预防为主,通过除险、补救,进而减少当事方损失。主要包括: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及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前者重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后者重在警示、召回。就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中的“召回”而言,除了在《侵权责任编》有所规定外,《食品安全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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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肆意繁衍,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应运而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一般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加以明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侵权领域地位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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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我国每年大约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死亡交通事故中,90%以上是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谁以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是本章重点所在。依据不同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一般规则以及特殊规则。前者重在适用《侵权责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而后者主要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机动车买卖前后、拼装及报废车、盗抢机动车、逃逸、妨碍查证等特殊交通事故情形下的归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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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
本节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以便厘清界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引致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过错推定的推定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但有例外情形。根据事故情形,有可能出现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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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包括: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绝对侵权责任;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逃逸责任和妨碍查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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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医疗损害责任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本章的重点。本章共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全面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类型;第二节详细介绍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诊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缺陷产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准用;第三节重点探讨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包括:医疗机构的客观病历保管职责、医疗机构的患者隐私保密职责、医疗机构的适当规范检查职责、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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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除外。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医疗机构管理职责等将在第二节、第三节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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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包括三种:一、诊疗损害责任。医务人员未尽相当诊疗义务时,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但医疗机构可以主张抗辩事由进而免责或减轻责任。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的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但紧急情况下医疗措施经过批准程序免责。三、缺陷产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准用。就缺陷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不合格血液,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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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医疗机构的客观病历保管职责。涉及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提供义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就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第二、医疗机构的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职责。未尽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泄漏或未经患者允许公开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医疗机构的适当规范检查职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四、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职责。妨害医疗活动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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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体系包括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依据危险程度分级(以“极度危险责任、重度危险责任”为纵向指标)、危险责任的规范配置(以“非过错的危险责任”、“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为纵向指标)可对以上三类危险责任做体系化处理。危险责任的一般责任承担规则、举证方式等将在本章进行具体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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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危险责任的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危险责任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章、第七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根据危险源及危险程度,抗辩事由区别适用。结合《侵权责任编》,本节将对危险程度分级表、危险责任的规范配置表进行说明,这也是本节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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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危险程度,具体抗辩事由有所区分。高度危险作业区域存在管理职责,未经许可进入该类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速公路准用上述规定。针对极度危险责任,比如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重度危险责任,比如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非高度危险责任,比如非高压电触电致害责任、非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的构成及抗辩事由等均在本节进行了详细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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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污染环境责任适用特别诉讼时效。对该类责任进行扩展研究,可以就“公益诉讼”、“极度危险污染环境责任”展开进一步探讨。针对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包括污染环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污染环境因果关系的推定、抗辩事由都将在本节进行介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规则、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委托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致害责任是本节的难点所在。节末,对污染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污染环境、生态破坏特殊规范进行了讲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本章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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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危险责任的体系应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是重度危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二是极度危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二者在具体免责事由上有所不同。就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而言,学说上存在争议,判例法对动物园非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确认。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存在特别规定,表现在:遗弃、逃逸动物致害危险责任;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饲养动物人应负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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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物件损害责任进行了非体系化的展开及列举,按照归责基础、地上物件、地面物件、地下物件等纵向因素;管理瑕疵、设置缺陷、施工危险等横向因素可对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应然体系化探讨。结合现行法律及上述应然体系,物件损害责任可以从三个部分展开。第一、物件管理瑕疵责任。包括地上设施管理瑕疵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地下设施管理瑕疵责任。第二、不动产设置缺陷责任。同样包括地上设施、道路、地下设施的设置缺陷责任。第三、施工危险责任。主要为地面施工危险责任、高空作业、地下挖掘施工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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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
《侵权责任编》针对物件损害责任进行了列举式的非体系化规定,包括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堆放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林木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等。按照归责基础、地上物件、地面物件、地下物件等纵向因素,管理瑕疵、设置缺陷、施工危险等横向因素可对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应然体系化规定。进而弥补列举不周全之缺陷,形成系统的物件损害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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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物件管理瑕疵责任
本节的重点在于物件管理瑕疵责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地上设施管理瑕疵责任。地上设施管理包括不动产设施管理、堆放物管理、林木管理。第二、道路管理瑕疵责任。主要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权责任;未尽道路安全防护、警示维护职责的直接责任以及未尽道路清理、防护、警示职责的补充责任。第三、地下设施管理瑕疵责任。主要规定为公共场所、道路地下设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上述物件管理瑕疵责任的规则体系共同点为都是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差异体现在第三人原因的法律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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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不动产设置缺陷责任
本节的主要内容为不动产设置缺陷责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地上设施设置缺陷责任。涉及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系其他责任人。第二、道路设置缺陷责任。详见《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三、地下设施设置缺陷责任。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不动产设置缺陷责任的规则体系共同点为对外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人内部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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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施工危险责任
本节所讲授的施工危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地面施工危险责任。公共场所、道路地下设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二、高空作业、地下挖掘施工危险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具有抗辩事由。施工危险责任的规则体系的归责基础在于非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主要体现在: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减责事由主要体现在:被侵权人过失;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