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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的魅力与概念
本章作为课程的总论,是本门课程学习的起点。本章主要内容为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征、性质、魅力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制度体系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通过对版权、商标、专利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理解知识产权的魅力和重要性,为对知识产权的理性认识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蕴含着三个重要机制,即新型的产权安排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市场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是知识产权领域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 重点: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背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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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本节是本门课程学习的起点。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元素,也是建立法律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体系的起点。同时也是解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枢纽和钥匙,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学习本课程的基础。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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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不会发生私权公权化。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本质上说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知识产权具有权利的专有性;权利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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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的魅力
创新引领发展,知识产权保障创新。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保护须以智力创造活动、创造性成果或识别性工商业标记、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条件。知识产权是一项充满魅力的法律制度,是东西方国家在经贸领域竞争的焦点,是国家发展的战略,影响着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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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商标法律制度大体经历了从行会保护到成文法颁布的道路。我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先后经历了1993、2001、2013年和2019年四次修订。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依赖于三个条件,和平稳定的政治条件、活跃的市场经济条件和不断进步的科技条件。专利法律制度经历了一条从皇权授权、君主钦赐到颁布成文法的道路。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1992、2000、2008年和2020年分别基于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满足国内经济技术发展的需求,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的需要完成了四次修订。著作权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有密切关系,科技的发展推动着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演进。著作权得以受保护肇始于印刷术,经历了特许出版权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1和2010年两次被动、局部的修订,于2020年完成了主动全面的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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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及其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自然权利理论、人格理论、经济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版权、专利和商标在经历各自发展的历史后,逐渐被整合,形成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因智力成果的确认、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私法;是国内法,但受国际公约的影响。现代知识产权法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等内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单行法、基本法律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其他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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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是知识产权领域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组织。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交易、转移转化、无形资产评估、强制许可,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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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标法
本章系统介绍商标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通过对商标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分类等基本问题的了解,为理解和把握商标法内容奠定基础。商标权的取得在我国采用自愿注册原则,通过申请、审查并核准注册程序获得。商标注册须满足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并遵守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原则。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效力需要正确理解。如果存在不应当注册的情形,可以提起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不按时续展或出现法定事由被撤销会导致商标权消灭。驰名商标在我国有特别保护机制。侵犯商标权有多种表现形式,商标权用尽、非商标性使用均可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侵犯商标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对商标有严格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的概念;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的取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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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品质保障和广告宣传功能。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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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
商标权的取得须满足程序要求和实质条件。商标申请注册应遵循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程序为:提交申请文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公告期届满而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只有具备了特定条件的标志才能被依法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注册的商标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元素组成,具有显著性,合法性,不具有功能性;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是指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注册商标期满可以续展。商标专用权可因被注销、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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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为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排斥他人使用相同商标的权利。此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阻止他人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被理解为注册人自行使用的权利。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侵犯他人的权利仍然应当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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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传统商标法立法目的重点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商标权人的投资。因此,传统商标法的核心是混淆理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人对与商标相同标识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商标权用尽后的使用等。驰名商标不仅发挥着识别功能,还具有表彰消费者身份和品味的功能。仅仅根据混淆理论不足以对驰名商标提供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加以“反淡化”等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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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商标的管理与运用
商标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印制管理、使用管理等制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进行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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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法
本章系统介绍专利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发明创造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而专利法是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了解专利权、专利制度等相关制度,有利于全面理解专利法的内容。专利法为发明、实用新型两类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则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在我国通过申请、审批程序产生。专利申请应遵守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等原则,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其权利保护范围的划定有相应的标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可以转让。不同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规则存在差异。如何判断专利侵权行为非常关键,需要区分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侵害专利权和假冒专利以及因此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利权转让或许可能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运用。 重点: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类型和不予保护的客体;专利权利归属的特殊规则;专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认定与抗辩事由;专利权的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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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专利相关概念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通常的理解不同,专利包括“公开”和“授予特权”双重含义,专利权是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排他性权利,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专利制度则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其公之于众,以利于技术交流和转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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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专利权的客体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单独立法加以保护。我国则同时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法的保护。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既存在区别,也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一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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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与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同,专利权必须经过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产生。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原则,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的确定十分重要。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件,并遵循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和专利不重复原则。我国对发明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迟延审查”的审查机制,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实用新型拟进行明显创造性审查。对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审以及对复审结果要求进行司法审查。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授权实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须具备新颖性、区别性和非冲突性。专利权可因为保护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和被宣告无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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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专利权的消灭
专利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取得专利权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和授权程序,继受取得也必须经过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或继承,发明人、设计人与申请人因此可能出现分离。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便是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人和设计人也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人共有,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于受托人。此外,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外国人也能在我国申请与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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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本质是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一种垄断权。专利权作为排他性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禁止权而不是自用权。享有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就能自由地实施专利。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产品专利的权利人享有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和进口权;而方法专利的权利人除了享有使用权之外,其专利方法还受到延伸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只享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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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判断何种产品或者方法属于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专利设计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前提。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有三种方法和相关原则,我国采用的是折中原则。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刺激技术创新、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完善的专利制度必须兼顾专利权人,专利技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适当控制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防止专利权滥用。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强制许可。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假冒专利则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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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专利权的保护
推动专利的运用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转让、质押来推动专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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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专利的运用
推动专利的运用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可以办理专利申请等相关的专利业务。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转让、质押来推动专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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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产生须经过申请、审批的程序,著作权的产生遵循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定义和保护的作品类型以及不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各自有不同的保护期。著作权一般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及视为作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则遵循特殊的权利归属规则。《著作权法》还规定了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称“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版式设计权。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利用传统文化的对价,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设置一定的限制以回报社会公众,主要针对著作财产权。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制度。作为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对各类权利的行使获得财产收益,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利用著作财产权。 重点: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作者的认定;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的基本内涵及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我国邻接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之间的关系;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判断;法定许可的概念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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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一词可以指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词,可以通用。对著作权保护,我国奉行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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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定义,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无体性;人格、财产上的两位一体性;形态上的动、静结合性等特征。不同类别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有所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规则也不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保护的作品类型和不予保护的客体。违禁作品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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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归属是指作品著作权应当由谁所享有。在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原始取得著作权。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创作者,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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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著作权的内容
狭义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专有权利用于控制特定行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法定免责事由比如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称为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对邻接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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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还要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应该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许可使用、甚至无偿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则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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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著作权的运用
著作权许可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另外,著作财产权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进行转让,质押,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另外,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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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关于著作权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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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章介绍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四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重点: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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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性特征。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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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具有独创性,无体性和可复制性特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通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权利内容主要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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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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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存在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