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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从正视到珍视
了解学习本门课程的重要学习方法和学习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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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视的重要性
通过例子了解正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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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别”“和”之辨
中华法文化具有“别”与“和”辩证统一的特点,了解其中的几组典型的“别”与“和”,有利于我们对中华法文化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为后续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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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儒法争鸣与儒法合流
儒家和法家对中华法文化具有极大的塑造力,两家思想有争鸣,但同时也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呈现合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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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德刑之争与德刑相济
德治通过以德去刑构建的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法治”通过以刑去刑构建的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二者是相争还是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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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礼法相别与礼法合一
礼与法作为中华法文化最重要的两种法律表现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合一,构建了中华法文化独特的法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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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立法之别与司法之和
立法之别体现着中华法文化对亲疏尊卑差异的维护,而在司法上天理国法人情的兼顾有助于人们在亲疏有别尊卑有等的社会秩序中去寻找到一种平衡与和谐,二者看似矛盾,但是却构建起独具特色的中华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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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选官之术
在传统中国“君主—职官—民众”的国家等级框架中,职官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如何选拔这个职官群体就成为了备受君主重视的事情,进而形成了一套选官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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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导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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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封建制与世卿世禄
在封建制下,选拔职官的体系必然包含血缘和世袭两个重要元素,世卿世禄制也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职官选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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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郡县制与因能授官
郡县制的推行让诸侯国政权从族权体系中独立出来,因此,在职官选拔标准上,就会倾向于淡化血缘,强化才能,从而推动职官选拔制度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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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秦的保举连坐制
秦律规定要成为官吏需要现任官员保举,保举人须对被保举人的行为负责,这种选拔制度一定程度地强化了对候选官员才能德行的要求,同时也对保举人的保举行为进行了限制,避免官员们因为私人利益或者裙带关系而推荐一些能力不足者进入职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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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汉朝的察举制
察举制是各郡每年得推举一些人才给中央的制度,汉朝早期的中央各部门官员多还是贵族官员,血缘仍是一个重要的选拔标准,察举制成为定制后,便开始在贵族官僚体制中注入新的力量,逐渐冲淡汉朝官员中贵族血液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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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就是由特定的人物按照特定的标准对士人进行乡品的评定,吏部再由乡品的高低授予官品的职官选拔制度,起初以家世、道德、才能共同作为选拔标准,但是后来独重家世,沦为变相的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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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隋唐的科举制
科举制是采取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隋朝萌芽,唐朝确立的科举制,真正士人们实现了不论出身贵贱,都可以通过读书来培养道德,获得才能,然后通过统一的考试来入仕为官,实现政治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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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宋朝的科举制
相较于隋唐,宋朝的科举考试扩大了规模,并严防舞弊,同时就经义取士还是文学取士展开争论,而明法科的几起几落,兴学的几经沉浮也体现出宋朝对完善科举制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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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明清的科举制
明清对科举程序进行了完善,但是却内容和科目上陷入单一化,使人才的培养—选拔—任用体系出现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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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对选官之术的理性审视
一个国家如何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人才,这是一个从古到今都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传统的选官之术作出的尝试让我们可以有经验可借鉴,也给了我们许多教训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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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治官之道
君主要治理好国家,须首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官之道,职官系统高效运作起来后,再由这些职官各司其职去治理民众,最后整个国家都会井然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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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导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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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严谨的考课制度
各时期都有这对官吏的考课制度,虽然内容、标准以及结果各有差异,但是作为对职官进行体系的、规范的考核这一整体性的制度是历代传承的,这样的考课制度有利于敦促职官恪尽职守,提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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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严密的监察体系
进行专门的监察立法,构建严密的监察体系,保证监察行为能够独立、有效,是运作一台国家机器的保障,但是要注意效率与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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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明确的奖惩机制
治官之道最后关键的一步是建立起明确的奖惩机制并且信赏必罚,尤其是对贪腐官员的惩罚要落到实处,奖惩机制的构建也须注意效果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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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治官之道的理性审视
治官之道是一个效率和效果的权衡智慧,中国帝制时代后期的官制逐渐陷入一个失衡体系,这一点值得分析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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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身份之维
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是由自然身份和人为身份这两个坐标值共同决定的,因此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引发怎样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也必须从身份这一维度去审视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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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导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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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自然身份之维
自然身份是基于血缘或亲缘关系形成的,古代中国针对自然身份的差异设置了许多制度,这些制度从表面看会呈现出同罪不同罚,站在现代平等理念的视角,如何去正视这种不平等,如何去构建自然身份的差异和法律身份的平等之间的平衡关系,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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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为身份之维
人为身份是由制度确立的,在传统等级制下,人为地将人划分出尊卑等级,官贵可能因为自己的社会地位、影响力和财富而享受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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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身份之维的理性审视
自然身份与人为身份共同构建了中华法文化的身份之维,自然身份的差异不会因为时代或者制度的改变而改变的,但是人为身份的差异则是存在于古代那种公开维护等级社会秩序的时代,现代法治尊重自然身份的亲疏有别,但是不能容忍人为身份的尊卑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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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矜恤之念
同样的案件事实,会因为当事人年龄、身体状况、性别的不同,让人产生不同的感受,尤其当某一方属于弱势群体时。中华法文化在针对这样一些弱势群体时,也会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设置一些特殊的规定,从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体恤,从而使得矜恤成为了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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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序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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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很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给养和安抚,并逐渐将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化,体系化,还逐渐产生了专门针对无人照顾的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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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弱势群体犯罪的恤刑原则
恤刑是指针对犯罪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予以宽待,先秦时期便已有相关记载,发展至唐朝,在成文律中一一规定,使整个恤刑原则更为规范和统一,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着老幼、残疾、女性这样一些弱势群体。而我们现代法律其实也在延续着对弱势群体的矜恤,古今对比,有助于思考如何完善现代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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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侵犯弱势群体者的重罚原则
对弱势群体的矜恤还应当体现在对无辜的却又遭到侵犯的弱势群体给予保护,对侵犯弱势群体者予以严惩。清朝的律例较为系统地规范了对幼童的人身侵犯如何加重处罚,对现代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均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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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间接矜恤的存留养亲制度
间接的矜恤原则并不直接针对弱势群体,但是会出于对老疾者生活和精神的关照,而免除其家人的徭役或当其扶养人犯罪时,暂缓、替换或者免除扶养人的刑罚,让扶养人能够为自己老疾的尊亲养老送终,后者就是存留养亲制度,这一制度自北魏至明朝一直在发展,其中有制度借鉴之处,也有可供反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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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对矜恤之念的理性审视
矜恤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但是更需要在人们的思想道德层面加强,关爱弱势群体,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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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慎刑之酌
慎刑体现着中华法文化对公平的权衡,对公正的追求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一理念值得传承,而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有值得现代法治建设吸收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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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导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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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慎刑释义
了解慎刑之慎的多层次含义,有助于下一步的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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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取证之慎
在案件的一开始,调查、取证往往是最重要的事情,古代科学技术发展落后,但是司法官员并不会因此就凭主观武断调查,胡乱取证,凭借经验和有限的技术,许多敬业的司法官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到了谨慎、用心。从先秦时期的神判与五听,到宋朝相对发达的取证方式再到现代的零口供案件,取证之慎贯彻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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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审判之慎
慎刑理念在审判过程中也是贯穿始终的,从针对一般案件的区别技术,到针对疑难案件的疑狱奏谳,罪疑从轻,再到针对重大案件的会审,针对死刑案件的复核,都体现着审判之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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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执行之慎
判决生效了,但是案子还没有尘埃落定,生效的判决还有待执行,执行,尤其是死刑的执行,更需要慎之又慎。什么时候执行,如何执行,执行前还须哪些程序,古代法律一步一步地用制度巩固了执行之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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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对慎刑之酌的理性思考
在肯定中华法文化慎刑理念的同时,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客观事实,即古代的慎刑都是笼罩在君权之下的,另一方面,越多的人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这样有利于慎刑的实现,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的不科学配置和效率的牺牲,现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如何权衡有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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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息争之诣
所谓法律,本就不应当是脱离群众的冷冰冰的条文,不论古今,息争都应该是其重要功能之一,当现行的成文法本身无法去很好地实现息争时,就应该允许存在一些不违背法律原则性规定又能够很好地发挥息争作用的法律制度或者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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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导言
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本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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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春秋决狱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法无明文规定或适用法律有悖情理的疑难案件,以儒家的经文或经义作为依据进行审判的特殊断狱方式就是春秋决狱。汉初,客观上继承了重刑主义的法律制度与新确立的主张中刑和慎刑的法律指导思想发生了冲突,如何缓和这样的矛盾与冲突,以儒家经文或者经义作为审判依据来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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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清朝的官方调处制度
清朝的官方调处制度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地方官员在司法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中,通过教化、说服等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而和息结案的一种制度。其在依据、程序、强制性和适用范围方面与审判存在差异,但二者的共同目标是息争。古代的调处对现代的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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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般的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差异,具有很突出的特点,息争的效果非常明显,时至今日,其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仍然值得传承,值得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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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对息争之诣的理性审视
春秋决狱、清朝的官方调处制度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必要的制度限制,容易因为司法人员的认知差异而使得三者无法很好地达到息争效果,息争这一理念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社会意识倾向于息讼、厌讼,思考如何传承传统法律智慧时,应该要特别注意这些对于构建现代中国的法治体系会产生消极影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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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因珍视而正视
从正视到珍视的过程,就是我们善待传统文化,进而形成文化自信的过程。而形成文字自信后要始终牢记一切自信的基础源自对中华法文化客观中立的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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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因为珍视更要正视
当逐渐树立起文化自信后,不要为了珍视而忘记了正视,所有的珍视都须建立在正视的基础上,我们因为珍视而更要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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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未尽之言
在课程的基础上透过制度进一步去探讨更为核心的人与法的关系问题,思考如何充分地发挥人的能动性,如何全力地保障法的权威性,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