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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章绪论
本章是全书的导论,主要学习法学的一些共同性问题,包括什么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有那些分支学科组成;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等等。法理学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自己的方法论和基本方法,自己的历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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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的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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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理学的对象及性质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 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是法学的方法论;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是培养和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理论素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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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理学的历史
1.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古罗马时期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古代中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从公元前21世纪夏代的“禹刑”开始,经过商、西周、春秋战国的发展,中华法系已见雏形。2.中国封建社会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西欧中世纪的特点是教会的统治,与宗教神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世纪后期:出现职业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3.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思想经历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末、20世纪初及20世纪50年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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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本章力求能引导学生全面、正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的原理,了解围绕法的本质的主要争论,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科学定义,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正确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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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的概念
西文中存在客观法和主观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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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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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的基本特征
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强制性体现: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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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和裁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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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各种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论,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论;法产生的标志、法产生的规律;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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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的起源
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发展说;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论;法产生的标志、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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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的历史类型
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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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的价值
关于法律价值的各种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与秩序、自由的关系;法与平等、自由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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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律价值的概念
对于“价值”的理解;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法律价值的三大特征;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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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法与秩序、自由
秩序的概念;秩序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自由的概念;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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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法与平等、正义
平等的意义;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正义的概念;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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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是指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其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而动因性要素是根本的要素。法的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分为四种: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和时间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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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就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按照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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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认和适用的一种分类。依法所保护的利益分为公法和私法;依制定法律主体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依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依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特殊分类是指那些适用于个别国家或一定历史时期的国家的对法的划分方式。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分为固有法和继受法;按照央地关系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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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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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关系,不能从其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关系是法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种类,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失的条件包括法律规范、权利主体和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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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对该概念,可以从如下三个角度进行进一步的理解:a.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c.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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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如下三类:a.物;b.非物质财富;c.行为和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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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二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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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只有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还不足以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须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因此,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如下三点:a.法律规范;b.权利主体;c.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分类是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分为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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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行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体系,产生于行为调整的社会要求,又作用于行为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制度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律行为的构成模式。法律通过规范表达法律行为构成的模式,并通过其特有的作用机制,将人们的社会活动(行为)纳入这些模式中,进而实现社会调整。因此,了解法律行为,是深入了解法律规则体系及作用机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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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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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构成因素;法律行为外在方面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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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合理地设定和分配法律责任,促使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公正地认定和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在全社会的有效实施。因此,法律责任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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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责任的五大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分类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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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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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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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分;法律方法的立场与视角;几种主要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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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法律方法概说
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分;几种主要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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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法律解释
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的区别;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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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法观念的产生;夏商西周至清末的法学思想;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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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法观念的产生;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春秋战国的法学思想;秦至清的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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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
法律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生;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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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观念,与即将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同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发展和变革揭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通过阐释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突出法律发展与民主、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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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革命根据地的法是社会主义法的基础。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新中国提供了法制建设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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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法律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与不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意志和特殊利益并不矛盾;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变革与进步应该有秩序地进行;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既是我国社会注意法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实现社会变革和进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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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及其历史经验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阶段:1.社会主义法的起步和奠基阶段(1954-1956)2.社会主义法的发展逐渐偏离正常轨道乃至遭到破坏阶段,3.社会主义法的繁荣发展阶段。法治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互为条件,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经济发展为法律发展提供了原动力。法律发展反过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和促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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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民主的含义;民主与民主政治;民主与法治;民主政治制度与国情;民主政治制度与社会稳定;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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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的含义;民主与民主政治;民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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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符合国情的选择
选择民主政治制度的探索过程;党的领导与民主政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及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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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征;我国的自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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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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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经济的理论阐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社会主义法与宗教;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发展的保障和规范;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实现社会和谐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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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与经济的理论阐释;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规制;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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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社会主义法与宗教;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发展的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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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
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实现社会和谐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和谐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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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的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程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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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的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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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与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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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意义;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司法权与司法责任;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法律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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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法律实施的意义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的法律实施的意义;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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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法律的执行、适用与遵守
法律执行的概念与原则;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的内涵;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司法权与司法责任的内涵;法律遵守的内涵、意义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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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律实施监督的原理和原则;法律实施监督的性质和功能;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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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涵义;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过程,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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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与法治相关的几个概念
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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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过程、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