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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正确理解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能正确的识别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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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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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自力救济,主要包括自决、和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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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二——公力救济,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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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掌握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了解判断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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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法定性、对立性和阶段连续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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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关系
正确把握和处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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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当前主要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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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过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演变,掌握我国当前主要的民事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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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具有指导性的、根本性的基本规则,是民事诉讼价值实现的第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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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具有攻击和防御手段的对等性,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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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核心是法官的裁判受到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约束。法院虽然保障了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论证对法官最后的判案没有任何的影响力,必然会使辩论原则走向“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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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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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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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中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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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基本制度,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奇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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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回避制度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为确保程序正义,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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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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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两审终审制度
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是多重审级制度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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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院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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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又称法院主管,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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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管辖概述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又称法院主管,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掌握民事裁判权范围的界定标准,同时应当明确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并不是一个恒定的界限,会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形势的变化而有所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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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法定管辖之级别管辖
由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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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法定管辖之地域管辖
由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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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的方式,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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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本节介绍了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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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权与诉
诉权和诉是两个密切相联的概念。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诉权则是提出这种请求的权利。本节介绍了与诉权与诉相关的基本理论,包括诉的种类、诉讼利益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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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诉权
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诉权是司法裁判请求权,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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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诉的种类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根据诉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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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诉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出的诉中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必要性和实效性。包括权利保护资格和权利保护利益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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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的识别在理论界尚未形成通说,本节主要介绍了旧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按照诉的类型识别诉讼标的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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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则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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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当事人
当事人则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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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共同诉讼包括两类: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在学理上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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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第三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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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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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据与证明
证据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本章着重阐释了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分类、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举证时限等民事诉讼中完成证明过程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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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证据概述
证据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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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证据的证明力与自由心证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内心的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中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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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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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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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证据保全
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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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证明对象
人民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事实、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及习惯、专业性的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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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无需证明的事实之一
自然规律与定理为免证的事实,具有不可范博兴;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该认定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然要负证明责任;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该事实的当事人仍要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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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无需证明的事实之二——推定
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出未知的结果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事实推定是可反驳推定;法律推定即可能是可反驳的也可能是不可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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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无需证明的事实之三——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的分类和适用情形在司法解释中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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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案件审理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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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规则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盖然性占优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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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明确争点和防止诉讼突袭裁判。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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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畅进行的制度。主要包括期间、送达、保全与先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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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期间与送达
期间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时间段);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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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保全与先予执行
保全是保障生效裁判顺利执行的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类;先予执行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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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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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其主要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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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审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根据审理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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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根据审理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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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一审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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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益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程序是指非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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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是指对经营者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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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审判救济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裁判作出后,如果对其判决或可上诉的裁定表示不服,可提起上诉,进去第二审审判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获得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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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二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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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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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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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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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非讼程序特别程序概述
狭义的非讼程序包括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时所适用的程序。广义的非讼程序还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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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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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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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事执行程序
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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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执行程序概论
本节介绍了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异同,执行根据的内容以及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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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民事执行程序与救济
本节介绍了执行程序的开始方式和执行措施的种类,具体阐释了执行法律关系,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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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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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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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冲突及解决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冲突分为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两类,积极冲突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主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