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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论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刑事诉讼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及法律价值,我们需要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概念和特征基础上,明确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了解刑事诉讼构造的历史发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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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不仅是专门解决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还包括被追诉人的辩护防御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可以理解为国家裁判机关在追诉机构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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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及目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就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来说,刑事诉讼法具有刑事法、诉讼法和公法性质。,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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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刑事诉讼的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落脚点在于分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形态问题,并对历史上出现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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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对刑事诉讼产生、发展和结果具体决定性作用,共同属于刑事诉讼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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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此外,还需要掌握监察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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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在本专题中,我们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问题、尤其是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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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辖
我国实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确立了由多个国家专门机关共同参与的刑事司法体制。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检、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检、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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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管辖的概述
管辖,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重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一项分工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第二项分工则称审判管辖。在本专题学习中,还需要了解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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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最初立案或者受理方面的权限划分,其不仅要解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方面的权限划分,也要解决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立案调查的案件范围,还要解决法院直接加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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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审判管辖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管辖就是指法院的“审判管辖”。但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只是与立案管辖相并列的一种管辖制度。本专题主要学习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分类这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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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回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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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回避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回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规避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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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回避的理由、种类和程序
本专题学习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种类和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有因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该回避理由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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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大的历史。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刑事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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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刑事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刑事辩护制度是建立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的诉讼结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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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中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以及指派辩护这三种辩护类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从内部关系看,辩护人的活动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从外部关系看,辩护人的活动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之外,不受司法人员意志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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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公民获得平等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自2014年以来,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种制度配套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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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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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强制措施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适用主体特定性、适用对象唯一性、适用手段强制性、适用目的保障性、适用程序法定性和适用期间临时性等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体系的规定与外国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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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施加特定限制的强制措施,通俗的说,就是刑事诉讼法在完全羁押与完全释放之间设置的一种“中间状态”,以确保贯彻比例性原则,同时给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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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羁押性强制措施
羁押性强制措施,就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剥夺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留和逮捕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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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立案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的必经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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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案的概述
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初程序,刑事立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同时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本专题还重点介绍了立案材料的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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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立案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国家强制性权力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对立案程序予以严格限制。此外,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对立案进行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专题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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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侦查
侦查,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包括前期的侦查和后期的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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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侦查的概述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程序。侦查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其内容包括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则采用侦诉合一以及侦诉分离相结合的双重侦查体制,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还遵守比例性、检察机关监督和侦查不公开等侦查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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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侦查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都予以明确、具体规定。一般而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侵害个人权益以及对个人权益的侵害程度划分,可以将侦查行为分为非强制性侦查行为、强制性侦查行为与技术性侦查行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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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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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刑事公诉案件的中间阶段,是刑事侦查和法庭审判的衔接环节。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监察机关调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大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提起公诉;另一个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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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审查起诉的概述
本专题主要掌握审查起诉的概念、特征和程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起诉制度具有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与自诉互为补充;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启动、专门行使以及公诉机关兼行法律监督职责等特征。,审查起诉发挥着“诉讼过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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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活动,将那些符合起诉条件的公诉案件移送法院,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应当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后,案件由审查起诉程序正式进人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开始具有“被告人”的身份。本专题的学习分为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这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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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需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根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理由,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特殊裁量不起诉这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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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审判
审判,是基于诉讼而发生的一种国家行为。在我国,刑事审判就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审判的核心目的是确定国家刑罚权的有无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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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程序的具体流程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和法庭审判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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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第二审程序应遵循全面审查、开庭审理和上诉不加刑等审判原则。